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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为全国文明城市管理“保驾护航”

 2019/05/21/ 15:51 来源:嘉峪关日报

  杨亮

  2019年3月28日,《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查批准通过,于4月18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一部实体法,《条例》的发布实施,势必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权属、管理内容、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检查提供可操作性的执法依据。

  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精准到位与否,直接关系着城市形象的塑造和城市品牌的打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市容和环境卫生就是嘉峪关城市生命力、亲和力、向心力的一个符号表征。然而,由于城市生活空间不同于传统的乡村社会,要想管得好,没有严苛的法治贯穿始终,城市的“软实力”不但不会增值,反而还会持续减损。

  2017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努力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面对现实环境和生活处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仅靠“礼治秩序”来保障是很难奏效的,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在没有法治“高压线”的刚性约束下,违规逾矩的行为就会随时发生。可以说,《条例》的实施,就是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无序行为立规矩、明法度,让各种行为规范和处世方式在法治的环境中“和谐共生”。

  然而,要想让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就必须有良法予以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须知,良法才能善治,否则像城管与小贩这样的矛盾就很难杜绝。为提升法规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条例》将制度设计与细节管理、强制性要求与倡导性规定、当前与长远予以充分考量。比如,大胆地将禁止性条款与罚则放在一起,使违法行为与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相对应,既方便行政相对人理解,又便于执法人员执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循此路径,《条例》主动对接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精神,并将其具体化和补缺拾遗。同时,为避免水土不服、富有特色,《条例》以问题为导,建立了严格的责任区制,有效避免了执法责任不清、范围不明,并重点对超店经营、垃圾、广告、建筑扬尘、占道经营等城市管理“顽疾”问题进行了规范,达到了招招见真章的效果。

  法律的科学性是法治实践的基础和前提,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缺失实践中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法律的贯彻落实将会受阻重重,而且还有可能把执法者引入错误的深渊。

  为确保法规的适用性和震慑性达到完美匹配,《条例》将人性化管理贯彻始终,对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并强调责令改正的使用,给予违法行为人自我纠正、改过的机会。同时,《条例》将严肃性一以贯之,依法设定了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拒绝整改的从重处罚,以强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为违法行为划定了红线。

  由此观之,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管理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面对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只有把城市管理的各方面纳入法治轨道,各项事业发展才会有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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