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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问责情况

 2019/07/16/ 16:10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张继培

嘉峪关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问责情况

 对9名责任人和3个单位党组进行问责处理

  每日甘肃网7月16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张继培)记者7月14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7月9日,该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外发布“嘉峪关市通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问责情况”的报告。报告称, 2018年4月21日至5月8日,甘肃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嘉峪关市反馈了督察发现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按照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嘉峪关市对9名责任人和3个单位党组进行了问责。

  据了解,这3个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分别是:黑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缓慢,矿区环境恢复治理监管不到位问题;北大河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振宇砂场清理整治未完成问题;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永久性解毒后铬渣填埋场建设工程建设进度严重迟缓问题。

  报告称,被嘉峪关市委市政府问责的9名责任人中,县处级干部5人、乡科级干部2人、国有企业负责人2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2人,组织处理7人;对3个单位党组进行问责,其中对2个单位党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责令另外1个单位党组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彻底的整改,坚决让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惩戒。

  对相关党组织的问责为:

  1.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原市国土局)党组。协调推进矿山地质环境和环境整治工作不力,在监督有关企业整改恢复自然环境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致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滞后;对北大河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振宇砂场的清理工作推动不力,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对市自然资源局党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2.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原市环保局)党组。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法定部门,在“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缓慢,矿区环境恢复治理监管不到位”和“北大河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振宇砂场清理整治未完成”的问题上,统一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协调推进落实措施不到位,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对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3.嘉峪关市水务局党组。不正确履行职责,督察不及时,查处整治不到位,导致饮用水源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市水务局党组向市委作出深刻检查。

  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为:

  1.嘉峪关市原国土局局长马先锋(现任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处长)。在担任原市国土局局长期间,未正确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由省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协调省纪委监委派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对马先锋进行批评教育。

  2.嘉峪关市原国土局副局长徐建刚。作为时任分管副局长,未按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和砂石厂生态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对徐建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嘉峪关市原环保局局长侯银泉。作为时任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落实环保监管职责措施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侯银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嘉峪关市水务局原局长汪军。作为时任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工作推进缓慢,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汪军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5.嘉峪关市水务局原副局长赵兴福。在分管水政监察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赵兴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6.原市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李生舜、原市国土局矿山管理所副所长康开秀。对矿山和砂石厂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日常监管不到位,执行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力,负直接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并交由市自然资源局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7.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跃峰、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综合办公室主任刘文虎。吴跃峰在推进甘肃民丰永久性解毒后铬渣填埋场建设工程项目中,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对项目进度滞后、解毒质量不达标负直接责任。刘文虎在推进甘肃民丰永久性解毒后铬渣填埋场建设工程项目中,未严格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对吴跃峰、刘文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交由嘉峪关市雄关区福民社区党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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